被处罚人姓名:车*良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5108241958******** 联系方式:1369833****
家庭地址: 苍溪县亭子镇佛山社区一组**号
根据苍溪县林业局领导交办,本机关于2025年01月03日对你(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第一条之规定:2025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 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01月02日下午15时42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苍溪县亭子镇佛山社区一组(小地名:磨盘石)森林防火区国家公益林林区内野外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和垃圾进行焚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实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森林火险等级区划,苍溪县为低火险区,以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防火期内,在低火险区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且未造成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文件及《苍溪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通知》苍府发〔2022〕16号文件赋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苍溪支行银行(账号:2228620104000165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亭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