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苍溪县陵江镇赵**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一个自称是“0.5%溴鼠灵母药”杀鼠剂农药的生产厂家的推销员处以每支(盒)1.50元的价格,购进该杀鼠剂农药300支(盒)。2024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每支(盒)2.00元的价格销售了7支(盒),获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4.00元。〔现库存数量293支(盒)+已销售的7支(盒)〕×销售单价每支(盒)2.00元,货值金额共计600.00元。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0.5%溴鼠灵母药”杀鼠剂293支(盒)(含抽样取证1支(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4.00元(大写:伍仟零壹拾肆元整)。 |
202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