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任某 | 2024年12月10日晚六点多,任某使用三重刺网在嘉陵江百利镇七树村李家河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没收涉渔三无橡胶船(择期销毁)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
202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