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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欣聪、施红英、施晨阳等发起人:
你们申请“苍溪县余满苍阳光公益服务社”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你们成立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此复。
苍溪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