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制表时间:2025年2月11日 | |||||||||||||||||||
序号 |
服务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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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适用行业范围 | 有效起止时间 | 兑现类别(√) | 政策类别(√) | 责任部门 | “资金池”来源 | 承诺兑现时限 |
承办股室及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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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备注 | |||||||
免申即享类 | 即申即享类 | 综合评审类 | 招商引资类 | 税收减免类 | 资金奖补类 | 费用减免类 | 生产要素类 | 其它类 | ||||||||||||
1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经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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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陈梅 | 0839-523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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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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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陈梅 | 0839-523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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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业载体奖补 | 对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就业帮扶基地:在我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吸纳县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员(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
就业帮扶车间:在我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加工制造等第二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县内脱贫劳动力(含返贫监测户)、残疾人10人及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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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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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自奖补公示发布后一个月内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523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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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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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523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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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脱贫劳动力创业补贴 | 脱贫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法人代表属脱贫劳动力且第一次创业,按时发放用工报酬 | 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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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523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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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调整为3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250元/月·人)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3〕178号)《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苍溪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苍人社办发〔2024〕4号) | 符合条件的适龄灵活就业人员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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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张伟 | 0839-523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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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为1970元/月·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为500元/月·人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3〕178号) | 当年度在公益性岗位从事公益工作的人员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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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523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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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应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 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 2023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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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苍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522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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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 | 我省行政 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 2024年3月1日—2029年2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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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苍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522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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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 所有参保企业 | 2023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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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苍溪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522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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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返乡入乡农民工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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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 中央财政 | 30个工作日 | 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回引创业股冯超才 | 0839-523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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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1.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2.贷款次数: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3.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贴息标准: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改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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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 中央、省级财政 | 原则上按季拨付 | 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回引创业股伍翠华 | 0839-5888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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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 可选择现金缴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 | 县域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 | 2021年11月2日—202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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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 | 即时办结 |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股尹耀松 | 0839-5233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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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行动 | 建立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缩短办案时限,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优先安排庭审,快速审结。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的,可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局裁决。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 |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48号) | 各类企业和农民工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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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无 | 45日 |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何玲 | 0839-528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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