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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静、何春林、张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苍劳人仲案〔2025〕010、011、012号),已于2025年2月8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你公司邮寄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仲裁专递显示2025年2月15日你单位未直接签收邮件。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4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112号4楼409室(电话:0839-5282202)。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