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 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市体育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函》(广商函〔2023〕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现面向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3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盖章后反馈至县商务经合局营销中心,或发送盖章后的扫描件至1677188706@qq.com,联系人:段晓兰,联系电话:0839-5228576。
苍溪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5年3月6日
苍溪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年预算1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集聚发展、主体培育、品牌打造、人才培训等方面。
第二条 鼓励电商企业进规入统。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对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电商销售、数字业务并另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成功进规入统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激励。
第三条 鼓励电商企业产值上台阶。对全年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苍溪产”“苍溪造”产品超过2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激励;对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激励。
第四条 鼓励电商示范发展。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激励(以当年获评最高奖项为准)。
第五条 鼓励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建设。鼓励市场主体盘活闲置资产或利用楼宇打造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自媒体、网络直播运营机构、培训孵化机构等,实现产业链协同发展。对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聚集电商和相关企业15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运营费用10%的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支持电商企业新建发展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费用)50万元以上,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电商协会或电商企业组织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报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实施后,按参培人员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鼓励农村电商站点发展。对各乡镇辖区内具备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功能的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8万元、1万元、2万元激励。
第九条 鼓励电商直播经济发展。以直播方式推广销售“苍溪产”“苍溪造”产品的电商企业、MCN机构,直播后台年销售额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以推广宣传地方文化、销售“苍溪产”“苍溪造”产品为主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粉丝量在1万人、2万人、5万人次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激励。
第十条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销售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店铺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激励。
附则以上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期2年,具体事项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