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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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渔政)
时间:2025-03-19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案件领域 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唐某某 2025年2月27日21时至28日3时,唐某某等人在长江禁捕重点水域苍溪县歧坪镇东河和平村附近河段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2025.3.14
2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侯某某 2025年2月27日21时至28日3时,侯某某等人在长江禁捕重点水域苍溪县歧坪镇东河和平村附近河段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2025.3.14
3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唐某 2025年2月27日21时至28日3时,唐某某等人在长江禁捕重点水域苍溪县歧坪镇东河和平村附近河段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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