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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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公示
时间:2025-04-11 来源: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苍溪县2025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镇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电话反馈。

联系人:杨春垒

联系电话:0839-5662010

附件1.龙王镇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目录

2.龙王镇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3.龙王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龙王镇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对象及等级

检查事项等级

检查方式

计划

类型

牵头实施部门

检查事项内容

参与部门

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1

餐饮、服务市场检查

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龙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

批发、零售业市场检查

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批发、零售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龙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3

动物养殖行业检查

动物养殖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农业服务中心

对动物养殖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服务中心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4

对加工、生产、回收行业的检查

加工、生产、回收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综合行政执法办

对加工、生产、回收等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5

对供用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供用水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供用水单位用水情况、消防等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6

金融行业的安全检查

银行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银行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7

种植行业的检查

植物种植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农业服务中心

对植物种植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农用器具的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服务中心

对植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附件2

龙王镇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频次

检查比例

检查方式

计划

类型

检查完成时限

牵头实施部门

检查事项内容

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事项

1

餐饮、服务业市场检查

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

全年1次

2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龙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

批发、零售市场检查

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全年1次

2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批发、零售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龙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3

动物养殖行业检查

动物养殖经营单位

全年1次

2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农业服务中心

对动物养殖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服务中心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4

对加工、生产、回收行业的检查

加工、生产、回收经营单位

全年1次

3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加工、生产、回收等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5

对供用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供用水单位

全年1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供用水单位用水情况、消防等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6

金融行业的安全检查

银行

全年1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金融行业的安全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7

种植行业的检查

植物种植经营单位

全年1次

2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农业服务中心

对植物种植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农用器具的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服务中心

对植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附件3

龙王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能否预约

备注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内容:环境保护隐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隐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经济法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办公室


全年5次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全年5次







3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全年5次







4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检查内容:消防安全的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全年5次







5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内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全年5次







6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供用水单位

行政

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检查内容: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全年2次







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检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全年5次







8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全年5次







9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全年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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