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苍溪县公安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
检查 主体 |
承办机构 |
联合部门 |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
实施层级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
能否预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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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
市 |
县 |
乡 |
市 |
县 |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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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保安员 |
行政 法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公安机关实施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内容:保安从业单位合法经营。 检查要求: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县人社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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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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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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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 |
爆破服务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公司 |
行政 法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检查内容:对从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进行检查。 检查要求:健全出入库人员、车辆及物品领取、退还登记台帐制度及帐物是否相符,运输携带运输证、购买证、专用车辆、人员资质情况,爆破作业现场炸材保管、使用、盲炮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县气象局、交运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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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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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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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旅馆、宾馆、酒店等为非固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场所 |
行政 法规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
检查内容:对旅店的消防、治安隐患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要求: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消防、卫健、市场监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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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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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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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
印章、刻字业 |
行政 法规 |
《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刻制入网印章和各类业务专用公章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企业。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
检查内容:公章承接验证、监制保管销交货验证登记。 检查要求:对公章刻制业的合法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市场监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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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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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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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金融 |
行政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检查内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 检查要求:对含有守护押运业务的金融企业的枪支领取、使用、保管及配枪人员、枪支资质的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 |
苍溪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苍溪监管支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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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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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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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本地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 |
本地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检查内容: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是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况。
检查要求:对网络运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实名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等;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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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苍溪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县委网信办 |
每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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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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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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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单位国际联网备案检查 |
本地互联网接入单位 |
行政法规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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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核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备案,是否及时报告接入单位和同户变更情况,特别是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单位是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检查要求:互联网接入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备案。 |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苍溪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县委网信办 |
每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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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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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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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
行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检查内容:检查使用企业证书、人员、仓库、台账、安全制度等情况。 检查要求:对使用企业的购买证、运输证、仓库、台账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禁毒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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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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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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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共享电单车企业的行政检查 |
苍溪县营利性共享电单车企业 |
行政法规 |
《苍溪县城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规范》第五条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共享电单车管理相关工作:(三)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共享电单车及相关企业的日常监 管,负责共享电单车的注册、登记;负责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网络安全等管理工作,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停放秩序管理;负责查处蓄意破坏、盗窃共享电单车、私自存储销售个人信息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第六条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相关考核结果作为车辆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
检查内容:注册、登记、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网络安全、停放秩序。 检查要求:对共享电单车企业日常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苍溪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大队 |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每季度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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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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