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
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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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联合部门 |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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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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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预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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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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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县 |
乡 |
市 |
县 |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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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县应急局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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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至少一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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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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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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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检查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是否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否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参数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应急局 |
防灾减灾救灾股 |
县住建局 |
全年至少一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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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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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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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2.《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演练和培训等。 |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县应急局 |
防灾减灾救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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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至少一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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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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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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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行政法规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对地震监测设施运行、观测环境保护、制度与法律责任落实、监测台网协同与数据管理、公众宣传与教育等情况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县应急局 |
防灾减灾救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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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至少一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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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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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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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依照职责分工,根据监督管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第一款“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 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
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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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至少一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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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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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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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及等级 |
检查事项等级 |
检查方式 |
计划类型 |
牵头实施部门 |
检查事项内容 |
参与部门 |
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本级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工贸企业和非煤矿山 |
重点 |
现场检查 |
日常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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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2025年县内重大建筑工程项目 |
一般 |
现场检查 |
日常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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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计划类型 |
检查完成时限 |
牵头实施部门 |
检查事项内容 |
参与部门 |
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本级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工贸企业和非煤矿山 |
全年不少于1次(不含隐患整改复查) |
116家 |
现场检查 |
日常 |
2025年12月31日前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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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2025年县内重大建筑工程项目 |
全年1次 |
3家 |
现场检查 |
日常 |
2025年12月31日前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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