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政策
依据
|
兑享
结果
|
政策
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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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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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层级
|
决定
层级
|
决定
部门
|
牵头
部门
|
申请
对象
|
兑现
方式
|
兑现
时限
(工作日)
|
政策
有效期
|
|||
序号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情形项) |
||||||||||||
1 |
工业企业进规奖励 |
工业企业进规奖励 |
对当年新进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与上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苍溪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苍府办函〔202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新进规 工业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2 |
规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 |
规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 |
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工业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3 |
铝企业品牌创建奖励 |
认定“独角兽”奖励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认定“小巨人”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5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认定专精特中小企业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认定“领跑者”奖励 |
对新认定国家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认定“天府名品”奖励 |
对新认定四川省制造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绿色工厂企业奖励 |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绿色设计产品奖励 |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 主体 |
快申快享 |
90个 工作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4 |
食品饮料企业培育奖补 |
配套企业奖励 |
对符合条件的配套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
1.《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8号); 2.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广经信函〔2024〕121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新竣工投产奖补 |
对符合条件的新竣工投产项目(含配套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并购重组主体奖励 |
对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主营业务跨台阶企业奖励 |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跨台阶企业的核心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经济贡献跨台阶奖励 |
对地方年经济贡献跨台阶企业的核心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新评定百强企业奖励 |
对新评定四川民营企业100强或四川制造业100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示范企业奖补 |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新认定绿色标杆企业奖励 |
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或绿色工厂给予5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宣传广告奖补 |
对符合条件的宣传广告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内食品饮料(含配套)企业或项目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
5 |
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奖补 |
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奖补 |
当年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5万元。 |
《苍溪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五条措施》(苍教科〔2021〕187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县 |
县 |
县 |
县科学技术局 |
县科学技术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1年1月1日至长期有效 |
6 |
科技型企业奖补 |
科技型企业奖补 |
当年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奖补0.5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 |
县 |
县 |
县科学技术局 |
县科学技术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当年12月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7 |
就业见习补贴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县 |
县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经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 |
快申快享 |
3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8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县 |
县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
快申快享 |
3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9 |
就业载体奖补 |
就业载体奖补 |
对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县 |
县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就业帮扶基地:在我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吸纳县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员(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就业帮扶车间:在我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加工制造等第二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县内脱贫劳动力(含返贫监测户)、残疾人10人及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
快申快享 |
自奖补公示发布后一个月内 |
2025年12月31日至长期有效 |
10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国家、省 |
县 |
县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快申快享 |
3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1 |
脱贫劳动力创业补贴 |
脱贫劳动力创业补贴 |
脱贫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县 |
县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法人代表属脱贫劳动力且第一次创业,按时发放用工报酬 |
快申快享 |
30个 工作日 |
至2025年12月31日至长期有效 |
12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应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
权益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
13 |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 |
权益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4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 |
14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所有参保 企业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
15 |
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
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国家 |
县 |
县 |
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返乡入乡 农民工 |
快申快享 |
3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6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1.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2.贷款次数: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3.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贴息标准: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改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
奖补类 |
投资信贷 |
省 |
县 |
县 |
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
县人社局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按季 拨付 |
2023年10月1日至长期有效 |
17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
可选择现金缴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人社局 |
县域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时办结 |
2021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
18 |
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行动 |
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行动 |
建立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缩短办案时限,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优先安排庭审,快速审结。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的,可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局裁决。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 |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48号) |
权益类 |
权益保护 |
县 |
县 |
县 |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县人社局 |
各类企业和农民工 |
快申快享 |
45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9 |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减免 |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减免 |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3年
被评为A级。
|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政策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 |
即申即享 |
5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20 |
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实行承诺制,依据小微企业书面承诺书即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无须承诺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
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2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出台的有关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
《苍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综〔2022〕3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县 |
县 |
县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出台的有关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
快申快享 |
10个 工作日 |
2022年6月1日至长期有效 |
22 |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 |
首次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 贷款 |
首次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单笔贷款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和村组干部现场核实。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苍溪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关于进一步优化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苍农〔2021〕212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已贷过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再贷、增贷、续贷或展期 |
已贷过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再贷(还清贷款1年内)、增贷(规定总限额以下)、续贷或展期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提交审批资料,不再重新现场核实。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23 |
农机购置补贴 |
苍溪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购置农机的农户 |
在苍溪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所购补贴目录内机械进行补贴,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苍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苍溪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农函〔2024〕130);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农函〔2024〕131)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1年1月1日至长期有效 |
苍溪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购置农机的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1年1月1日至长期有效 |
||||
苍溪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购置农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1年1月1日至长期有效 |
||||
24 |
中药材产业发展奖补 |
县域内新植中药材种植散户 |
对县域内新植的中药材种植散户,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200元/亩。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23〕16号);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苍溪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农函〔2022〕106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种植大户及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3年10月20日至长期有效 |
县域内新植中药材规模种植户 |
对县域内新植的中药材规模种植户,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种植大户及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3年10月20日至长期有效 |
|||
县域内新植水肥一体化中药材种植户 |
对县域内新植的中药材种植户,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水肥一体化500元/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种植大户及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3年10月20日至长期有效 |
|||
25 |
肉牛羊土鸡产业奖补 |
肉牛羊土鸡产业奖补 |
对当年新建肉牛、肉羊、土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食品饮料工业企业,按每平米补助5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23〕16号);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苍溪县 2024 年度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农函〔2024〕70号);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苍溪县 2024 年肉牛羊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农函〔2024〕12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中养殖大户及企业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3年1月20日至长期有效 |
26 |
猕猴桃产业发展奖补 |
猕猴桃产业发展奖补 |
对当年新植猕猴桃、低产园改造、新建避雨大棚、新建水肥一体化、新建冷藏库、种植生态猕猴桃,符合《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奖补条件的,按奖补标准进行补助。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23〕16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猕猴桃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域内种植大户及企业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27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在苍溪县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光敏材质首套印章四枚,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
《四川省2021年营商环境指标提升行动方案》(川办发〔2021〕2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 |
在苍溪县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1年12月23日至长期有效 |
28 |
产业品牌创建和推广奖补 |
产业品牌创建和推广奖补 |
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专合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获得系列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21〕25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县 |
县 |
县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 |
在苍溪县域内从事“三大百亿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且从未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的专合社、企业等农业生产、加工、营销主体。 |
快申快享 |
10个 工作日 |
2021年11月25日至长期有效 |
29 |
涉及县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涉及县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3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的项目审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的项目审批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31 |
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审批 |
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审批 |
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32 |
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审批 |
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审批 |
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国动办 |
县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个 工作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33 |
充电桩用电政策减免 |
充电桩用电政策减免 |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
《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川发改办〔2023〕54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国网苍溪供电公司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3年11月3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34 |
用电报装环节部分费用取消 |
用电报装环节部分费用取消 |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国网苍溪供电公司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自愿委托供电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进行受电工程施工的电力用户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1年3月1日至长期有效 |
35 |
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服务 |
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服务 |
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 |
《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减免类 |
减免时限 |
国家 |
县 |
县 |
国网苍溪供电公司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居民用户、小微企业 |
即申即享 |
15个 工作日 |
2021年4月9日至长期有效 |
36 |
免收工程接入费用 |
免收工程接入费用 |
工企业、外资企业用户申请单表设计口径DN50以下(含DN50)的,不收取工程接入费用。 |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用水用气服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苍住建发〔2022〕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县 |
县 |
县 |
县汉昌水务有限公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小微型企业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37 |
鼓励招商引资新建五星级 酒店 |
鼓励招商引资新建五星级酒店 |
对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并被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项目(含按照五星级酒店标准新建的酒店)按标准进行补贴和奖励。 |
《苍溪县鼓励招商引资新建五星级酒店(或按五星级酒店标准新建酒店)扶持政策》(苍府办发〔2022〕 21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县 |
县 |
县 |
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
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五星
级酒店
|
快申快享 |
1个 工作日 |
2022年10月13日至长期有效 |
38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按照《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川发改价格〔2020〕533 号)规定,对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 1.6%、不足 25%的,根据超 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 1000 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
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残〔2023〕46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市 |
县 |
县 |
县残联 |
县残联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快申快享 |
30个 工作日 |
2023年8月29日至长期有效 |
39 |
建筑业营业收入贡献奖励 |
建筑业营业收入贡献奖励 |
对年度财力贡献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市 |
县 |
县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4月28日至2029年4月27日 |
40 |
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
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
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分给别给予200万元 、100万元奖励 ;对晋升为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 ,给予20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市 |
县 |
县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4月28日至2029年4月27日 |
|
41 |
来广投资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来广投资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支持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广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 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各类来广在广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市 |
县 |
县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4月28日至2029年4月27日 |
|
42 |
本地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本地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4月28日至2029年4月27日 |
|
43 |
经营主体“小升规”补助 |
经营主体“小升规”补助 |
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个体,给予0.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
对首次“个转企”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0.6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
44 |
产业融合发展补助 |
产业融合发展补助 |
对一、二产业实施主辅分离、产销分离后当年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户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45 |
企业“分转子”补助 |
企业“分转子”补助 |
对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0.5 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7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对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12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
46 |
电商企业发展补助 |
电商企业发展补助 |
对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限上经营 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对规上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限上经营 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
47 |
电商示范创建补助 |
电商示范创建补助 |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
48 |
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补助 |
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补助 |
对直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规(限)上服务业单位给予0.3万元/年的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限)上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对重点监测企业给予0.2万元/年的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限)上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
49 |
重点企业扩容升级补助 |
重点企业扩容升级补助 |
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综合排名第1—3、4—8、9—15名的分别给予 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限)上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
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限上批零住餐单位综合排名第1—10、11—20、21—40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限)上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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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奖励 |
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奖励 |
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食品饮料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
1.《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8号);2.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广经信函〔2024〕121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食品饮料工业企业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51 |
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奖补 |
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奖补 |
支持销售运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食品饮料工业企业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市内4A级及以上景区建设“广元造”产品专店,对新建设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食品饮料工业企业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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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开展“广元造”食品饮料产品“进商超、进景区、进宾馆、进小区、进学校、进机关、进餐饮、进网络”八进活动,对新建设1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专区专柜,一次性给予开设主体0.2万元资金补贴。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县 |
县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食品饮料工业企业 |
快申快享 |
150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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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建设军事设施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况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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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53 |
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
降低企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
由广府发〔2005〕13号第三章,第七条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年工资总额的7.5%,由用人单位缴纳;调整为广府规〔2022〕2号第十一条 按“统账结合”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5%。用人单位职工,单位缴费6.5%,个人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注:2005年缴费费率中含0.5%的大病保险,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实际下调0.5个百分点)。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2〕2号) |
减免类 |
其他 |
市 |
县 |
县 |
县医保局 |
县医保局 |
全县参保 企业 |
免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54 |
招商引资奖励 |
招商引资奖励 |
对社会化招引,建成投运后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食品饮料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牵头引进人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4类企业直接投资的,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牵头引进人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
1.《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8号);2.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广经信函〔2024〕121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合作中心 |
县经济合作中心 |
市场主体、 个人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
55 |
铝产业项目招引奖励 |
铝产业项目招引奖励 |
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1.《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2.《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广经信函〔202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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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类 |
其他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合作中心 |
县经济合作中心 |
市场主体、 个人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等4类知名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再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子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奖补类 |
其他 |
市 |
县 |
县 |
县经济合作中心 |
县经济合作中心 |
市场主体、 个人 |
快申快享 |
按程序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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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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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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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文化事业单位 |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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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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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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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医疗 |
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 ,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集团内部 |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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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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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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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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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 、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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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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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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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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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6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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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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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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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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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二手车-车辆购置税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30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6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二、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1.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3.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4.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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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6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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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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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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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 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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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保险保障基金 |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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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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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 、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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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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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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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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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公共交通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6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
1.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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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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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文化企业—增值税 |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 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
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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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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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宣传文化—增值税 |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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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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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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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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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边销茶生产企业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7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扶持创业—房土两税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2023年第4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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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30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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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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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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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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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的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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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设备、器具扣除 |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30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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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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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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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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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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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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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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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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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月每户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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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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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
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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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8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 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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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 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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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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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2.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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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物流企业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8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8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县(区)税务局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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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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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8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8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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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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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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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高校学生公寓 |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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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挂车—车辆购置税 |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9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 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 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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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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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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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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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1.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 31日,脱贫人口(含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 15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9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2.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 15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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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初创科技型企业 |
1.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5号)14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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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期货市场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1 号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9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自 2023年9月21日至 2025年12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 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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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3年9月21 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 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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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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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投资股权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 2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9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 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
9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 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1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 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2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2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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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期货 |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0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房屋换购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对出售自有 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0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 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0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27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30 号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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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0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 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 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3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0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
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 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 出口, 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 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 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 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 因滞销、退货 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 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10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3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0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0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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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1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1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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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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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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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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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3.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4.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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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16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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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118 |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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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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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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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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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 十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23 |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24 |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第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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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26 |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27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28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29 |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30 |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31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
132 |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3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34 |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35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36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3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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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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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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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41 |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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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
143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44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45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40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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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47 |
资源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48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49 |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
150 |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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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水利工程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 27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52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53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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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清洁基金 |
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155 |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56 |
电力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57 |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158 |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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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采矿 |
1.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三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
2.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
|||||||||||||||
160 |
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优
惠政策
|
车船税 |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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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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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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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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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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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
|||||||||||||||
161 |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事项优惠政
策
|
退役士兵 |
1.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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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
|
重点群体 |
1.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 |
县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 |
即申即享 |
1个 工作日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2.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