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
检查 主体 |
承办机构 |
联合部门 |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
实施层级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
能否预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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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
市 |
县 |
乡 |
市 |
县 |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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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的单位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检查要求: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成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四、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 |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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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 |
行政 法规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随机抽查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
耕保办、乡镇管理所 |
县农业农村局 |
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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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全县的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发掘活动 |
行政法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检查内容:发掘情况;收藏情况
检查要求:对古生物化石发掘企业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进行检查,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是否符合收藏必备条件,收藏单位是否存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情形,古生物化石是否非法出境 |
现场检查 |
自然资源局 |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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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文物保护中心收藏有化石 |
4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全县矿山企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检查内容:开采情况,生态修复义务落实情况
检查要求:对矿山企业是否违法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落实生态修复义务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是否达到国家要求;开采顺序、开采方法是否合理等;是否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报告等 |
现场检查 |
自然资源局 |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乡镇 |
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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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涉及到的矿山企业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开采情况,生态修复义务落实情况
检查要求:对矿山企业是否违法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落实生态修复义务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开采顺序、开采方法是否合理等;是否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报告等 |
现场检查 |
自然资源局 |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乡镇 |
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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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全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涉及单位 |
部门规章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检查内容:资质证书期限,承揽工程项目范围 检查要求: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单位检查是否据具备专业资质,是否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项目;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
现场检查 |
自然资源局 |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管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无 |
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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