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李静、何春林、张健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赔偿金案(苍劳人仲案〔2025〕010号、苍劳人仲案〔2025〕011号、苍劳人仲案〔2025〕012号)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苍劳人仲案〔2025〕010号、苍劳人仲案〔2025〕011号、苍劳人仲案〔2025〕012号裁决书。
苍劳人仲案〔2025〕01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李静与你单位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李静支付二倍工资贰万肆仟零玖拾贰元叁角壹分(24092.31元)、经济补偿肆仟叁佰捌拾元肆角贰分(4380.42元)。
苍劳人仲案〔2025〕01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何春林与你单位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何春林支付二倍工资壹万贰仟玖佰肆拾贰元肆角(12942.4元),驳回何春林其他仲裁请求。
苍劳人仲案〔2025〕01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张健与你单位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健支付二倍工资贰万柒仟零捌拾肆元柒角伍分(27084.75元),驳回张健其他仲裁请求。
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112号仲裁院办公室(607),如你公司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