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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5.7)
时间:2025-05-07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案件领域 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胡*奎
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12头仔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23项 (货值金额在3万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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