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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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7号)
时间:2025-05-13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195C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祥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4********0830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回水村

根据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第三方施工破坏梨博园天然气管道线索的函》(苍住建函〔2025〕6号)移交的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对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涉嫌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损坏天然气管道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3日09时06分许,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在未与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G212国道南侧人行道行道树下组织污水管道疏通施工。施工过程中,该加油站雇佣的挖掘机操作人员使用柳工910型挖掘机进行挖掘取土作业(经现场勘验,开挖区域尺寸为长3m、宽3.1m、深1.7m),导致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埋设的PE160mm中压天然气管道受损(经勘验确认损坏管道长度为2m),引发天然气泄漏事故,造成陵江镇(回水社区、船山村)、浙水乡及亭子镇行政区域停气约5小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何*祥)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10页(何*祥),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3.挖掘机操作人员代*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代*选),证明具体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

4.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冯*东),证明燃气设施合法权属及管道损坏系外力的事实。

5.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提供赔偿电子发票、拨打119电话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赔偿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6.苍溪县***加油站(普通合伙)提供《事故原因的情况说明》1份、***加油站南侧G212道路污水积水照片粘贴2张,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拨打119报警、疏散人群等应急处置措施,并主动配合管道所属公司苍溪港华燃气公司进行抢险修复,积极赔偿苍溪港华燃气公司损失,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46项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2025年4月25日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0500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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