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3日 星期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 » 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8号)
时间:2025-05-13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Q41J

法定代表人:陈*屹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723********0039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组

根据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线索的函》(苍住建函〔2024〕85号)函告我局的线索称,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涉嫌侵占苍溪县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区域,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开展立案调查。

现查明,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擅自于2021年 7 月开始侵占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区域,陆续在苍溪县五龙镇蟠龙村,苍溪县岳东镇原天山村、原文水村、原太阳村、原合力村、原长岗村、原石庙村等行政供气区域(以下简称上述区域)敷设民用天然气供气管道(供气管道材质为:主管道为PE63管,入户管道材质为碳素钢管;天然气管道供气压力为:主管道为0.3兆帕,入户管道为0.003兆帕),安装天然气设施,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陈*屹)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证明当事人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2.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管道安装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天然气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4份共8页、《关于天然气安装一事一议会议决议》复印件4份共22页、苍溪县岳东镇管网图复印件2份、向苍溪县五龙镇提交的《申请》复印件1份、《招标控制价》复印件5份、向苍溪县岳东镇提交的《申请》复印件3份、《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图》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上述区域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3.《调查(询问)笔录》(王*)1份共13页、五龙镇蟠龙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驻苍溪县白鹤镇片区负责人王*)1份、《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驻苍溪县白鹤镇片区负责人王*)1份、岳东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驻苍溪县漓江镇片区负责人张*)3份、《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驻苍溪县漓江镇片区负责人张*)4份,证明当事人具体的违法事实及实施过程。

4.《调查(询问)笔录》(曾*奎)1份共5页、五龙镇蟠龙村党支部书记(曾*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苍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收据》复印件2份、五龙镇蟠龙村《一事一议》复印件2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五龙镇蟠龙村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5.《调查(询问)笔录》(李*铭)1份共4页、岳东镇村建负责人(李*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岳东镇原天山村、原文水村、原太阳村、原合力村、原长岗村、原石庙村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6.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刘*玮)1份、《调查(询问)笔录》(刘*玮)1份共7页,证明上述区域是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擅自侵占苍溪县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区域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属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公司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21项及2025年4月25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果,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0500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