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苍溪县永宁镇XX农资经营部 | 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农药经营许可申办管理部门苍溪县植物保护站进行查证,并由苍溪县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资质情况的查证证明及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并提取了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相关证据证实:截止2025年4月8日检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序号9。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32袋;90%杀虫单可溶粉剂62袋;10%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7袋;40%2甲˙氯氟吡乳油9袋;69克/升精奎唑禾草灵水乳剂9袋;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9袋;5%甲维˙高氯氟水乳剂40瓶;30%肟菌˙戊唑醇悬浮剂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1.00元(大写:肆佰陆拾壹元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四、苍溪县永宁镇XX农资经营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耿XX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61.00元(大写:伍仟肆佰陆拾壹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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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