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0219
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1号14栋1单元*楼**号
根据苍溪县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彭海荣电话反映,有人擅自损坏城市树竹花草的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对王*文涉嫌擅自损坏城市树竹花草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7日21时许,王*文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路50号外,组织人员使用手锯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经现场勘验及苍溪县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损坏树木为小叶榕树,地径约30厘米,主要损坏树木枝丫,损坏后树高约6米,断枝位置距离地面约3米,损坏后断口处直径约10至15厘米),导致该行道树受损,造成杜里路行道树的整体不美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王*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苍溪县陵江镇杜里路50号《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行政处罚案件照片粘贴单》2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
3.旁证人赵*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
4.苍溪县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关于苍溪县陵江镇杜里路50号“瑞源超市”处修剪行道树相关事宜的函1份、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共30页,证明被损坏的城市树竹花草的种类、价值,明确了赔偿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赔偿损失,并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788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03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2日
联 系 人: 王 飞 联系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渡江路执法三中队办公室
联系电话: 0839-5999216 邮政编码: 62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