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
检查 |
承办机构 |
联合部门 |
时间 |
实施层级 |
第一责任 |
能否预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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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
市 |
县 |
乡 |
市 |
县 |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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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
行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检查内容: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现场监督抽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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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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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 |
行政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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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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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抽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 |
行政 |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第十五条“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第二十八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条款。 |
检查内容: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要求:依规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现场抽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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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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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 |
行政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
检查内容: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 检查要求: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现场扦样、抽样检验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种植业发展 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
全年2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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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行政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根据全省肥料产品登记情况,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现场检查、抽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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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检查内容: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检查要求: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根据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现场检查、抽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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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者 |
行政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要求:根据饲料行业的实际,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兽医兽药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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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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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
行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检查内容: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科技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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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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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行政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检查内容: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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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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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植物检疫检查 |
相关从业者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检查内容:植物检疫检查 检查要求:依法对植物检疫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现场检查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县林业局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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