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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吴大兵)
时间:2025-05-21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吴大兵(身份证号:3408231982****2137):

因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6号)附表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序号1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该公告发布经过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27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27号


吴大兵: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接消费者线下投诉,投诉人称你在其母亲家中安装雨棚时将母亲家中瓦片踩坏,且你安装雨棚没有营业执照,安装的雨棚有质量问题,要求处理。

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从事雨棚安装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你涉嫌存在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你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以下乡入户的宣传方式开展业务,经客户同意后,再联系本地工人给客户实施安装雨棚,安装费用为66元/㎡(含材料和人工费)。你于2025年12月到投诉人母亲家中安装雨棚,与投诉人母亲口头约定,安装雨棚300㎡,收取费用20000元。安装至200㎡时,因投诉人以你安装雨棚时将其母亲家中瓦片踩坏,没有营业执照和安装的雨棚有质量问题对你进行投诉,你于投诉当日停止雨棚安装,且未收取安装雨棚的费用。同时查明,投诉人未能提供雨棚材料有质量问题的证明,并拒绝接受情况调查。你于2024年12月30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安装雨棚材料的检验报告,证明你所安装的雨棚材料经过检验并合格。因你系第一次从事安装雨棚经营活动,且从案发后就停止经营活动了,并未收取安装雨棚的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你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经营活动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且案发后未再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收取安装雨棚的费用,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6号)附表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违法行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4.及时改正;5.危害后果轻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以对你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戴寰宇、郑  泽       联系电话:0839-5752315

白艳华、王  耀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歧坪镇新兴路43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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