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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财罚〔2025〕1号)
时间:2025-05-28 来源:苍溪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辰柯伟业(天津)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 人:刘爱平

地 址:天津市津南区开发区(双港)微山路东侧摩力达民营产业园6-4-801

2024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苍溪县公安局移交的关于派出所高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8242024000085)的线索移送函,该函中载明“该项目成交供应商辰柯伟业(天津)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事项依法实施财政监督。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并明确要求你公司提供弃标的正当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2025年1月3日收到你公司的答复函,该函载明“苍溪县公安局项目有当地供应商已在华为系统中报备,无法给我们开具售后服务函;我公司通过华为400政企服务电话与四川当地华为的产品经理取得联系,给我公司的答复与北京代理商一致,因当地有供应商报备无法给我公司开具售后服务函。”

2025年3月6日本机关收到苍溪县公安局对你公司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谅解函》。

本机关认为:在参与该项目投标前,你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有义务确认产品售后服务授权能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你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已对售后服务授权作出响应。因为你公司在响应后又不能提供售后服务授权书,所以你公司在派出所高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因提供的产品无法取得售后服务授权而弃标,属于无正当理由弃标,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苍溪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函、谅解函、辰柯伟业(天津)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复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苍财罚告〔2025〕1号),截至2025年5月20日,你公司未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公司取得采购人的谅解,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减轻处罚清单中“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2.取得采购人谅解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且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辰柯伟业(天津)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3804.8元(大写:叁仟捌佰零肆圆八角,按照采购金额47.56万元的千分之八计算得出)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228620104000165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溪县城郊分理处

备注: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罚款

金额:3804.8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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