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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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农机)
时间:2025-06-26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案件领域 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农机 王华* 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东青镇开展端午节前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王华*操作无牌无证的久保田M954-KQ型号拖拉机在东青镇前力村一组(杨家河)田间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拖拉机未按照规定登记,涉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当事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东青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操作该拖拉机在田间作业,且拒不改正。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10.00元 2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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