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14号
当事人:杨家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工商注册号:510824****38626
联系地址:苍溪县元坝镇场河街
身份证号码:510824********4015
2025年5月26日,苍溪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关于移交处理涉嫌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问题的函》(苍商函〔2025〕16号)函告我局,“苍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苍溪县检察院开展联合巡查中发现元坝镇杨家兴收购门市部废物回收场地内有轮胎、外壳、发动机、车牌号等机动车零部件,且该废物回收站不能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2025年5月28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位于元坝镇宋江路11号对面,属于场镇郊区,面积600㎡,由杨家兴租赁信用社土地用于废品回收。现场物资露天堆放,无专门储存仓库,也未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清点,发现报废摩托车4辆,摩托车发动机2台。现场不能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及报废车回收相关台账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我局于2025年6月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擅自从事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回收站,注册日期2012年10月12日,工商注册号:510824600338626,名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家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苍溪县元坝镇场河街,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杨家兴废旧回收站《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杨家兴废旧回收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及其主体资格;
3.对杨家兴废旧回收站经营者杨家兴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资质认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经过,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价值;
4.现场勘验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及现场检查情况;
5.经营者杨家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身份信息;
6.《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决定书》(苍综执扣决字〔2025〕第1号)和《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苍综执登存通字〔2025〕第05001号)各1份。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及按手印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先告字〔2025〕第05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尚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依据《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选择或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可选择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分为轻、中、重三个级次适用。(一)行为的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时,可在法律规定的最轻的处罚方式上调减一个级次,罚款可低于最低限额”以及2025年6月19日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和发动机(见附件),
2.罚款1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没收清单
编号 |
名 称 |
数量/单位 |
规 格 |
型 号 |
备 注 |
1 |
钱江摩托 |
1/辆 |
二轮 |
QJ153QMI—793163963 |
发动机编号 |
2 |
五羊摩托 |
1/辆 |
二轮 |
WY162FMJ-10412402 |
发动机编号 |
3 |
宗申摩托 |
1/辆 |
二轮 |
ZS161FMJ8J700212 |
发动机编号 |
4 |
新阳光摩托 |
1/辆 |
三轮 |
XYG152FMH-BE7300219 |
发动机编号 |
5 |
力帆三轮 |
1/台 |
三轮(发动机) |
170MME1736724 |
发动机编号 |
6 |
宗申摩托 |
1/台 |
三轮(发动机) |
ZS174MN-28L500995 |
发动机编号 |
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适用条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