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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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乡202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公示表
时间:2025-07-23 来源: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浙水乡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

部门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实施

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能否预约

备注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全年2次






2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检查内容:消防安全的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全年2次






3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供用水单位


行政
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检查内容: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全年2次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检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全年2次






5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法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全年2次







附件1

浙水乡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对象及等级

检查事项等级

检查方式

计划

类型

牵头实施部门

检查事项内容

参与部门

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对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种养殖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2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依法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对辖区内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种养殖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依法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仓储场所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仓储场进行质量抽检

5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日常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

浙水乡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频次

检查比例


检查方式

计划

类型

检查完成时限

牵头实施

部门

检查事项内容

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事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全年2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对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种养殖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2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全年2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依法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对辖区内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种养殖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全年2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依法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仓储场所

全年2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 前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仓储场进行质量抽检

5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全年2次

100%

现场检查

日常

12月31日前

社会治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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