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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等8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6-01-06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上述6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对该市场主体(名单见附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对该市场主体(名单见附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市场主体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1.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1

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序号

主体名称

文号

1

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6〕4号

2

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

苍市监处罚〔2026〕5号

3

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6〕6号

4

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6〕7号

5

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6〕8号

6

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6〕9号

7

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6〕10号

8

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6〕11号


附件2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4号

对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53344

法定代表人:王子豪 

住所:苍溪县鸳溪镇七宝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

经营范围: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销售、研发;货物进出口贸易;木材加工、销售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鸳溪镇七宝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16年06月1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2025年10月1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中共苍溪县鸳溪镇委员会关于郭全西等5名同志任职的通知》(鸳委发〔2025〕26号)文件1份、郭全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5年10月16日通话记录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5.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4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5号

对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558245736M

投资人:陈洪春

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五里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五龙镇乐园社区二组)

经营范围:页岩砖生产、销售

2025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五里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五龙镇乐园社区二组)”开展经营活动,该场所现已为耕地。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 2010年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08年12月2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0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的纳税情况为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2025年10月8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五龙镇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0年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5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6号

对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B6QPD7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雪海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永宁镇笔山村3组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消防器材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永宁镇笔山村3 组8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21年03月03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2025年10月1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永宁镇笔山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阳定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共苍溪县永宁镇委员会关于金荞村党支部等六个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4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7号

对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ADHH02K

法定代表人:陶雪梅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新场肖家巷1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生植物种植;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机械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作物栽培服务;竹种植;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灌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土地整治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水果种植;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大数据服务;新鲜蔬菜批发;互联网安全服务;金花茶人工培植;农业园艺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肥料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游览景区管理;供销合作社管理服务;乡镇经济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植物园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农作物种子经营;种畜禽经营;家禽屠宰;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认证服务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新场肖家巷12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21年10月20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1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院溪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中共苍溪县鸳溪镇委员会关于院溪口社区党支部等9个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鸳委发〔2021〕1号)打印件1份,杨万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5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8号

对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0H995

法定代表人:孙强

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六组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作业

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六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15年11月10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13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孙泽术出具的说明1份,孙泽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5年10月13日通话记录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5.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4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9号

对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345755388D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谢琼

经营场所:苍溪县白鹤乡工农村村委会(因村组合并,现地址为苍溪县白鹤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

经营范围:猕猴桃种植、贮藏、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工农村村委会(因村组合并,现地址为苍溪县白鹤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13年03月13日办理有《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为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2025年10月14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同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截图1张、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鹤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通过登记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核实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4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10号

对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DGUPGM9U

法定代表人:董克全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注册登记后从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24年04月11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4月11日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2025年10月1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中共苍溪县鸳溪镇委员会关于郭全西等5名同志任职的通知(鸳委发〔2025〕26号)打印件1份,郭全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4年4月11日注册登记后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5年10月16日通话记录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5.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4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11号

对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QREP19

法定代表人:伍正会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弓灯村村委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果种植;草种植;茶叶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休闲观光活动;智能农业管理;园艺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渔港渔船泊位建设;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露营地服务;餐饮管理;外卖递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物业管理;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身休闲活动;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餐厨垃圾处理;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弓灯村村委会 ”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于2021年04月2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未进行税务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1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弓灯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中共苍溪县鸳溪镇委员会关于院溪口社区党支部等9个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鸳委发〔2021〕1号)打印件1份,刘小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本局《关于协查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苍溪县拟吊销企业名单(五龙)纳税情况表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未进行税务登记。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1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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