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刺激投资增长、改善人居环境、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加快灾后重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全县房地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08〕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营造良好投资服务环境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对审批办理房地产业相关手续公开费税标准,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实行“一站式办公、并联式审批”的运行机制;要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二)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发改、工商、环保、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以推动房地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加强与企业的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开发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三)合理规划利用土地。一是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扎实推进土地市场化建设,全面落实江南干道沿线、肖家坝苍中校围墙至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等处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供地工作。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比重,积极打造“阳光供地工程”。二是加强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监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把好土地“闸门”,按照宗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建筑面积、容积率、套型限制、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优化供地结构布局,重点解决灾后重建、民生工程、安居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等用地问题,加大廉租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及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大力推进江南新区、肖家坝小区建设。
(四)配套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市政规划方案建设好城市道路、雨污排水主管网、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水、电、气等经营单位负责将主管网铺设到开发地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配套建设好人行道地砖铺设、绿化、停车场(位)、光亮工程、垃圾收集站点、人防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
(五)加快城乡接合部及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在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在城郊或特殊部位确需划地自建房的,按每人一定建筑面积标准或容积率确定用地,经县级相关部门公示审核后,统一规划,专业施工,综合配套。在城乡结合部属集体土地、未转非农民建房(城镇居民不得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在规划许可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和规定条件的新农村模式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得上市交易和抵押)。采取“拆、改、留”并举,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努力改善旧城区居民住房条件,力争3—5年完成江北建城区内的旧城改造。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联建、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
二、完善房地产业优惠政策
(一)购房优惠政策。“5?12”地震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县财政按其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县财政按1%契税率的地方所得部分进行补贴,购房户凭纳税证明书向县财政部门申领。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地购买自用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受灾居民购置自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边职工为15万元,双职工为2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个百分点。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外地住房公积金缴款人在我县购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其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
(三)交易税费优惠政策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暂调到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经省政府批准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是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的,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的,规划异地重建村庄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惠政策。“5?12”地震以来,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的用地,自本实施意见出台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实质开工的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实质开工的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六)其他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5?12”地震以后,凡在江南新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的用地,自本实施意见出台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实质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级行政性收费按50%征收;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价格高于起拍价一倍及一倍以上且已缴纳土地总价款60%以上,且在“5?12”地震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实质开工的项目,县级行政性收费再优惠20%。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全额交付报建费用,房屋修建至符合商品房预售要求,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优惠标准予以返还。
(七)旧城改造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土地整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投资开发建设商业公共配套项目,享受灾后安居房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
三、规范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的自然与经济供给能力,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旧城改造实行净地招、拍、挂出让。对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供应土地。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土地招、拍、挂中的恶意竞争、哄抬地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土地市场和地价监测,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切实加强土地供后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按时动工开发,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索违约赔偿;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依法予以纠正;非法出售、转让土地的,县级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要加大规划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已经审批的项目规划,非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不得对已(预)售土地及在(待)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户型、结构及整体布局作变更审批。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和联合改(新)建房屋严格施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20%交纳项目资本金,待该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提取50%的项目资本金,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提取全部项目资本金。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县规划和建设、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对于自有资金不足、项目资本金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其新建设项目。严厉查处利用房地产企业或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参与房地产建设项目,凡挂靠参与建设项目的,1年内取消其在我县从事一切建设活动的资格。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凡在经营活动中有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县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在资质审检中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一是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是拆迁安置中遗留问题的;三是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四是未按规定建设周期及时开工竣工的;五是工程未完工又不处置的;六是开发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七是不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
(四)加强物业行业规范管理。县物价、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县物价部门要根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立物业管理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县规划和建设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年审中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新开发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对不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落实,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列入该企业不良记录。
二OO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