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县供销合作社三农服务中心歧坪镇农资经营部
地 址:苍溪县歧坪镇建设路56号
负责人:苟勇
联系电话:180****0399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9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存放经营南阳丰达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3%甲氰菊酯·辛乳油”农药,包装盒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557,生产日期20170219;江苏瑞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0%精喹禾灵乳油”农药, 包装袋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635,生产日期20160601;中农立华﹙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分装的“40%稻瘟灵可湿性粉剂”农药,包装袋标注分装农药登记证号PD19-86F050060,分装日期20160622,以上3个农药质量保证期为2年,均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违法。2019年4月22日,报经本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劣质农药“23%甲氰菊酯·辛乳油”26盒,“10%精喹禾灵乳油”5袋,“40%稻瘟灵可湿性粉剂”8袋﹙含抽样取证农药);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处罚履行结果
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7月12日到苍溪县农行城郊分理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