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董选波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年10月23日
身份证号码:51042119781023**** 联系方式 :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四川省陵江镇江南干道一段28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30日,未经苍溪县林业局申请批准,擅自在苍溪县元坝镇黄粱村九组火地沟碾子坪占用林地修建畜禽养殖圈舍,经查证占用林地为无立木林地(荒草坪),共计占用0.034公顷(34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19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
2. 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34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或者 苍溪县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