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旭、王军、汪仕勇、杨东连、梁波、邢桂珍、任兰兰、陈樱之、张家文、何才华代表:
您们在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模养殖场业主的主体责任的问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指出,“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指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主体责任是养殖企业自己。《条例》第五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明确了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自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完善的问题
2017年至今已对全县320个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进行了完善,新建设漏缝地板50300平方米、刮粪沟18200米、匀浆池2100立方米、发酵床12500平方米、干粪堆积间97300平方米、厌氧发酵池4100立方米、沼气池4800立方米、贮液池49700立方米、田间贮液池26100立方米、稀释池12400立方米、无害化处理池2580立方米、刮粪机320套、干湿分离机86台、翻耙机106台、污水泵210个、切割泵74个、沼液车42辆、还田管网128000米、粪便发酵罐6套等及其它粪污处理设施。设施配套率达98%,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5%,利用人居环境整治的契机,计划在2020年全县400多家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全部完善,设施配套率达100%,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100%。
三、关于积极争取项目支持的问题
2017年我局向国家发改委争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项目资金4500万元,业主自筹6800万元,总投资11300万元,在全县193个规模养殖场和3个猕猴桃、雪梨种植园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还田利用设施设备,解决了养殖场业主投入不足的问题,促进了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完善,减轻了环保压力,实现了变废为宝资源化利用、种养循环绿色发展的良好格局。今后,我局将积极争取各项项目资金,尽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上。
四、关于增加畜禽粪污处理消纳土地的问题
畜禽粪污处理消纳土地应由养殖业主根据养殖规模配套消纳土地,实行“以地定养,以养促消”,按照5头猪1亩地的标准配套足够的土地,大量流转土地或与周围农户、种植园区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农业农村局将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种植业主大量使用养殖粪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增加种植业效益和农产品品质。
五、关于明确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范毅邦 联系电话:0839-5583110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