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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9-05-27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中共苍溪县委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建设现代化幸福美丽新苍溪。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访维稳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科级干部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授权,协助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十、县长出国出境、脱产学习、请假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十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建设天蓝、水碧、山青美丽苍溪。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运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二十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机构、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需报县委审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后,按规定报告县委。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二十九、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

三十、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一、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

三十二、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客户端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六、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三十七、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工作调度制度

三十八、月重点周重点工作制度

为保证县政府工作始终突出“讲政治、攻重点、破难点、抓项目、马上办、督落实、争一流、防风险”总体要求,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长计划短安排,实行县长、副县长月重点和周重点工作制度,年度目标细分到月到周,按月清单进行管理。

三十九、经济运行调度制度

项目工作、工业经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调度,原则上1月调度一次。重要事项由县长牵头调度,原则上每2月调度一次。重大急难事项适时调度。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掌控。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和县人武部部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县级有关单位(含双重管理单位)和县政府派出机构、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武警苍溪中队负责人,县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县委、县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武部部长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科级干部,县司法局、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主要负责人,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县级部门(单位)、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要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新增支出预算、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讨论决定城市建设规划核心指标调整,土地用途、性质、出让方式重大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批准概算达到50万元,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协议、合同等事项;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表扬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命名等,以及上报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县长确定。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决策的,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报告,并按规定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四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必须向县长请假,批准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人员代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四十四、县长办公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科级干部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十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科级干部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参加会议的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的科级干部审核后,报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县级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县级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十章 公文制度

四十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十八、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九、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乡镇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五十一、县政府报市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一章 政务活动

五十四、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政府、县级部门(单位)、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县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五十五、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五十六、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五十七、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八、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十、县长、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县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对外接待等政务活动,如果县长、副县长同时有多个会议或多个接待活动需要参加,一般由县长、副县长自行协调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相关分管或联系县领导代为参加,或协调其他副县长代为参加。

第十二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六十一、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六十二、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六十三、督查工作要统筹规范、突出实效、创新方式,实行督查检查立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每年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六十四、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

六十五、对县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十六、对乡镇政府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乡镇政府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十三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各1件。

六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实施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七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七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七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讲话、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市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县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告县委。

七十五、严格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副县长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县长报告,对县长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总结并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工作必须坚持按层级逐级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七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的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委“六个带头”相关规定和县委“六项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七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县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八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八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

(一)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因公因私离苍外出按规定事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县政府领导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苍外出(离开苍溪),应事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长审批,并报告县委书记;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时,应事先报乡镇党委书记、联系县领导同意后,书面报告县长批准同意,并报告县委书记。乡镇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获批后,其所在单位办公室要将《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八十四、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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