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解读《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 详情
解读《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6-08 来源: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一、主要内容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意见》共十一部分。

第一部份指导思想。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宜居为首,实施既然有建筑电梯增设重大民生工程,进一步改善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

第二部份实施原则。主要是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原则、资金筹集、技术等作了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第三部份实施范围。主要对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第四部份实施条件。共四条,主要确定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全体业主同意;项目全体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作了祥细说明。

第五部份资金筹集。共三条,该部份主要是对电梯增设的资金渠道明确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资金来源为:业主共同出资、社会资本、政府补助。并对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时间、标准、申请补助程序等作了祥细说明。

第六部份职责分工。共八条,本部份主要对市级及各县区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规定。

第七部份组织实施。共七条,主要对制定实施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施工和验收作了规定。

第八部份使用管理及维护。对增设的电梯在使用和维护作了规定。

第九部分产权归属。对电梯增设后新增建筑面积的归属作了规定。

第十部分协商解决机制。主要是业主对电梯增设有异议的,自行协商或申请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部分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工作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

二、制定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坚持以人为本,宜居为首,实施既有建筑电梯增设重大民生工程,进一步改善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3.《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

四、有效期限

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满5年自行失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