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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3-29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苍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苍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是将围绕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调整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职权范围,程序报批。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未改变资金用途的,仍按原渠道下达,由原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改变了资金用途的,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批准后资金按预算程序管理使用。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以财政预算编制为平台,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规范高效、创新推动。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范围是以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为主。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界定的具体事项为准,做到应整合必须整合。

(二)市县级安排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安全饮水建设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基础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三章 整合方式

第五条 科学、规范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包括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一)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安排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统筹整合资金应编制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局共同下达统筹整合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新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二)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

(三)农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补助。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也可转变支持方式,将无偿变有偿建立各种基金,引领社会、金融资本投入。

(一)产业扶持基金。统等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可安排一部分建立产业扶持基金,支持发展猕猴桃、雪梨、药材、生猪、毛兔、旅游等主导产业。

(二)风险补偿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建立分险基金,与银行协作共担风险,引领金融扶持,放大贷款增倍投入

(三)农业担保基金。可成立农业担保机构,作为资本金注入,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可用于新型农民主体、专合社,推行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支持利用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水利设施等产权创新开展融资工作,持续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经常性支出等非农领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启动可采取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建设中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支付,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管理监督。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  各村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项目可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从县到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制度,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资金安排因素和部门财政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县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对整合资金的使用加强审计、监督,在使用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苍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4日印发的《苍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苍府发〔2017〕19号)即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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