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广大群众居住水平,近日,我县出台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此次电梯增设实施范围为县辖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7层及以上无电梯的既有住宅(不包括居民自建房),且电梯增设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财政补助,即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梯增设项目纳入省、县财政补助范围。以电梯停靠7个楼层为基准,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部电梯1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5万元),每增加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加补助0.5万元,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为每部15万元(原住宅已预留电梯井的每部补助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