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办发〔2013〕81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
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委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自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以来,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目前,全县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达200余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达500余户。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资源,从各个层面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巩固计划生育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
县级相关部门要深入细致研究政策,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给予扶助。
(一)落实低保政策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二)解决居住困难
1.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
2.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三)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3.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
(四)提供医疗和养老方便
1.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2.各级医疗机构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
3.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相关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五)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
1.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
2.在村和社区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3.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三、细化政策,严格程序
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户口本或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调查核实
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调查核实工作,主要核实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是否伤残或死亡、伤残等级、死亡原因及时间、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实际需求等情况,并根据需求意愿协商相关部门落实。同时,要填好苍溪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实施帮扶
1.县民政局负责为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办理低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和最低档次的医疗保险费;对年满60周岁愿意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就近优先安排入住;对符合条件、愿意收养子女的优先免费办理收养登记。
2.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及时优先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参保档案;为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及时发放养老金。
4.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医院(含计划生育服务站)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就医的减免挂号费、门诊费,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入院,及时优先报销其医疗费用;为育龄期内有再生育意愿的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等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协助村(社区)落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
6.县财政局负责各项帮扶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发放,并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及时兑现。
7.县残联负责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含独生子女父母伤残)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严格办证程序和伤残等级确定标准,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确保伤残等级评定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领导,确保实效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协调处理扶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县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残联等部门每半年要将扶助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严格逗硬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苍溪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情况统计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
苍溪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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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纳入 低保 |
落实 保障性 住房 |
危房 改造 |
代缴 养老 保险 |
代缴 医疗 保险 |
医疗 救助 |
集中 供养 |
入养 老院 |
减免 挂号、门诊费 |
再生育 免费 服务 |
收养登记 |
落实监护人 |
落实联系人 |
组建自愿 服务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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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填报一次,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的扶助情况。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