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公布西武当真武宫等45处县级... » 详情
关于公布西武当真武宫等4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4-02-10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



 

 



 

苍府函〔2012〕5号苍府函〔2014〕4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西武当真武宫等45处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西武当真武宫”等4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国家文物局修订的为准)保护范围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保护范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一、西武当真武宫



 



重点保护范围:以院内侧石梯道第一步台阶中心点为中心,东西宽120米,南北长80米,保护面积9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南、北面各延伸30米,向西面延伸10米,保护面积224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40米。



 

二、大洋沟凤台塔墓群



 

重点保护范围:以塔墓为中心,向东、西各40米,向南、北各60米,保护面积9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米,保护面积117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



 

三、宝云寺



 

重点保护范围:以寺院寺塔为中心,东西长120米,南北宽100米,保护面积12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288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四、县委苏式办公楼



 

重点保护范围:以屋檐滴水为界内括两栋建筑,东西长73米,南北宽18米,保护面积1314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保护面积6554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南北各向外延伸20米。



 

五、龙凤桥



 

重点保护范围:以桥面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10米至牟进武山坡,向西10米至公路边农户庄稼地,向南10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北10米至公路,保护面积4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米,保护面积9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六、张家祠堂



 

重点保护范围:以建筑内院石柱为中心,向东、西各21米,南、北各12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1008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51米至坟包,向西51米至院坝,向南14米至苏泥学、张云住房,向北14米至张磊住房,保护面积7488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



 

七、伏家大院



 

重点保护范围:以建筑内院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各17.5米,南、北各23.5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1645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25.5米至屋后院坝,向西27.5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南43.5米至院坝边沿,向北25.5米至竹林岩,保护面积10208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5米。



 

八、龙门寺



 

重点保护范围:以建筑内院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各10米,南、北各37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148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30米至庙门,向西40米至柏林路段,向南67米至天子山,向北52米至松树地,保护面积1737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



 

九、罗氏祠堂



 

重点保护范围:以正厅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各5.5米,南、北各8.5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187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20.5米至院坝,向西20.5米至坟包岩,向南10.5米至罗明金住房,向北13.5米至罗德清住房,保护面积2132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



 

十、贾氏墓地



 

重点保护范围:以墓碑为中心,向东20米至观儿坎,向西20米至娃娃岩,向南20米至易田,向北20米至笋子坡,保护面积1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36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



 

十一、赵家坡摩崖造像



 

重点保护范围:以造像为中心,向东2米,向西8米,向南7米,向北5米,保护面积12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保护面积26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40米。



 

十二、万安寨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遗址寨门为中心,东西长80米,南北宽50米,保护面积4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121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十三、黎氏宗祠碑



 

重点保护范围:以祠碑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各5米,保护面积1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10米至韩永红山坡,向西10米至村道公路,向南8米至韩永红自留地,向北5米至黎长财山坡,保护面积69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十四、张爷庙



 

重点保护范围:以建筑正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各10米,保护面积4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保护面积36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十五、申家祠堂



 

重点保护范围:以正厅大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各15米,向南6米,向北9米,保护面积45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10米至农户庄稼地,向西10米至申立宇住房,向南10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北10米至申立发山坡,保护面积175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



 

十六、五台沟墓地



 

重点保护范围:以墓门中轴线中点为中心,向东10米至台地坎,向西8米至草地坪,向南2米至石墙,向北5米至溪沟,保护面积126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向外各延伸5米,保护面积476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十七、苟奉先墓



 

重点保护范围:以墓门正中墓碑为中心,向东5米至墓冢外侧,向西5米至墓冢岩,向南3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北15至墓冢尾端,保护面积18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114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



 

十八、周家大院



 

重点保护范围:以建筑正厅大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各25米,向南8米至滴水屋檐为界,向北42米至石梯路沿为界,保护面积25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米,保护面积36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十九、岳东镇白莲教战斗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药王庙门中心点为中心,东西长40米,南北宽120米,保护面积48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东、西两面各向外延伸10米,南、北两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108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



 

二十、双灵寺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遗址残留柱础为中心,东西长80米,南北宽120米,保护面积9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140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二十一、油房沟石刻标语



 

重点保护范围:以3号石刻标语为中心,东西长150米,南北宽20米,保护面积3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西面各向外延伸30米,南、北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84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西面各向外延伸50米。



 

二十二、中华乡政府办公旧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正厅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8米至后壁滴水屋檐为界,向西25米至围墙山门为界,向南、北各20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132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318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二十三、老木向氏墓群



 

重点保护范围:以M3墓碑为中心,东西长50米,南北宽30米,保护面积15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35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二十四、五峰寨白莲教战斗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寨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5米至山崖,向西、南、北各120米,保护面积30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50米,保护面积595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30米。



 

二十五、龙感寺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山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60米至大雄宝殿,向西60米至山门石墙,向南60米至石雕,向北90米至石碑,保护面积18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50米至猫儿崖,向西50米至山林,向南50米至向绍辉住房,向北50米至小龙村分水岭,保护面积550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二十六、唐家洞摩崖造像



 

重点保护范围:以造像石窟门中轴线中点为中心,向东5米至悬崖石壁,向西4米至石窟后壁,向南50米至道路,向北30米至上山道路口,保护面积72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南北面各向外延伸50米,保护面积162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南、北面各向外延伸40米。



 

二十七、龙亭山战场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遗址山门为中心,向东10米至悬崖山坡,向西3米至战道石壁,向南20米至大山,向北30米至战道末端,保护面积65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473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30米。



 

二十八、大佛岩摩崖造像



 

重点保护范围:以大佛殿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10米至佛像后壁为界,向西10米至围墙为界,向南25米、向北15米至厢房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8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5米,保护面积125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20米。



 

二十九、回龙观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遗址残留柱础为中心,向东80米至寨门为界,向西40米至遗址残存灶台为界,向南80米至寨门为界,向北30米至遗址残存水井为界,保护面积21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306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20米。



 

三十、王家坪墓群



 

重点保护范围:以M3墓碑为中心,向东6米至墓群东端,向西6米至墓群西端,向南10米至王泽聪自留地,向北10米至王泽兵山坡,保护面积24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10米至王泽志山坡,向西5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南10米至公路,向北5米至王泽兵山坡,保护面积945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



 

三十一、冯家湾塔墓



 

重点保护范围:以墓门中点为中心,向东5米至电杆,向西6米至新修屋檐,向南3米至保护界碑,向北20米至塔墓尾,保护面积253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2米至冯成伍自留地,向西4米至冯小云屋后路,向南4米至冯利民屋后,向北3米至冯成伍自留地,保护面积51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米。



 

三十二、洞子嘴引水渠



 

重点保护范围:以引水渠石刻碑记为中心,向东1800米至水渠末端,向西4200米至库坝基座出口,向南2米至张九龙山坡,向北2米至刘建春山坡,保护面积24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米,保护面积48032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米。



 

三十三、韩雾玄墓



 

重点保护范围:以石室墓为中心,向东3米至滴水屋檐为界,向西6米至韩玉周山坡向南、北各4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72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10米至韩玉东竹林,向西10米至韩玉周山坡向南、北各10米至韩玉洁山坡,保护面积812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米。



 

三十四、长宁山抗元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遗址洗马池为中心,向东85,向西95米,向南120米,向北130米,保护面积45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各延伸100米,保护面积1710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三十五、牛肋湾渡槽



 

重点保护范围:以石拱桥面中心点为中心,向东1800米至渡槽东端,向西1200米至渡槽西端,南北面以引水渠中心线各向外延伸1米,保护面积6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西面各向外延伸50米,南、北面各向外延伸2米,保护面积186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南、北面各向外延伸50米。



 

三十六、苟英寨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山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30米至李德贵荒山边界,向西40米至汪举德荒山边界,向南50米至宋福贵荒山边界,向北50米至汪举清荒山边界,保护面积7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208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三十七、月儿坝墓群



 

重点保护范围:以M6墓碑为中心,向东35米至何大中包产地,向西45米至石大勇包产地,向南30米至何大海包产地,向北35米至何大远包产地,保护面积52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30米至佑民贵住房,向西30米至鸡公梁,向北30米至李小清住房,向南30米至鸡公梁,保护面积175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三十八、何氏墓群



 

重点保护范围:以M2墓碑为中心,向东6米至何大兵住房,向西6米至坟林界路,向南6米至李秀云包产地,向北6米至佑明贵住房,保护面积144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1024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5米。



 

三十九、九龙寨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龙儿湾塘条形石包为中心,向东10米至山崖,向西120米至西寨门,向南120米至南寨门,向北150米至北寨门,保护面积351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面各向外延伸30米,保护面积528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西、南、北三面各向外延伸10米。



 

四十、黄家岭墓



 

重点保护范围:以正中墓碑为中心,向东10米至石质护墙,向西5米至石质护墙,向南10米至桅杆地,向北10米至石质护墙,保护面积3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西各10米至滴水屋檐为界,向南10米至桅杆地石墙为界,向北10米至墓后山坡为界,保护面积14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



 

四十一、谭家祠堂



 

重点保护范围:以正厅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西各10米,向南、北各15米至滴水屋檐为界,保护面积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向东10米至晒坝边砖瓦窑,向西10米至组道路入口,向南10米至院坝,向北10米至祠堂田边,保护面积20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



 

四十二、真庆宫遗址



 

重点保护范围:以真庆宫大门中轴线中心点为中心,向东15米至路边国有林,向西15米至路边国有林,向南10米至保护碑,向北10米至移动通信铁塔,保护面积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20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四十三、喻家嘴石刻



 

重点保护范围:以正中石刻为中心,向东25米至人行路,向西25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南20米至竹林石岩,向北20米至农户庄稼地,保护面积20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米,保护面积30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



 

四十四、袁氏合葬墓



 

重点保护范围:以墓碑为中心,向东20米至人行路,向西20米至农户庄稼地,向南20米至人行路,向北20米至农户庄稼地,保护面积160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20米,保护面积64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30米。



 

四十五、恨猴寨摩崖造像



 

重点保护范围:以位于正中石刻造像为中心,向南0.5米至崖壁,东、西、北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210平方米。一般保护范围:在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东、西、北面各向外延伸10米,保护面积122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在一般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四面各向外延伸50米。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