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办发〔2014〕13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机(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机(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苍溪县机(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严禁非法生产、改拼装机(电)动三轮车,严禁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的机(电)动三轮车,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经营销售机(电)动三轮车的组织和个人应采集所销售机(电)动三轮车相关信息,对所销售机(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告知购车人及时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三轮车、机动电瓶三轮车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其驾驶人员须取得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驾驶机(电)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和在规定位置停放,服从公安交警、城市执法等相关部门指挥、管理。
登记上牌为非机动车的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驾驶、逆向行驶、酒后驾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七条 县城区内机(电)动三轮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禁止三轮车阻挡盲道和非法占道停放。
第八条 禁止使用机(电)动三轮车进行经营性载客运输,不得违规搭载人员。
第九条 机(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载物长度前端不得超出前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条 县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城市执法、工商、质检、残联等部门,依法取缔县城区内无牌无证机(电)动三轮车,查处违反限行规定和乱停乱放的车辆,规范残疾人代步车使用行为及查处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机(电)动三轮车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驾车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县级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执法管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