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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17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办函〔2014〕18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

转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2〕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确保按期完成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

  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和项目支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监管和污染防治,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污染源头管理,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确保达到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县城石家坝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工。

  三、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

川办函〔2012〕259号


   
为顺利推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对未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二、对未完成本系统、本部门及所牵头负责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三、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业绩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四、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部门根据有关举报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报告或提出问责建议机关反馈。

  七、全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问责制度和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制度。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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