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大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597542733G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
身份证号码:51012619**********
地址:苍溪县元坝镇****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1月19日,省强化监督川东北机动组对你四川省鑫大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收集固体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苍环责改字〔2019〕2号)、《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监察执法现场检查(监察)记录表》(苍环监执检字〔2019〕3008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向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