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公路养护一段:
你单位送审《苍溪县南高路高坡镇至龙洞乡公路改建工程水土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编号510824-20190821-000067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元市苍溪县高坡镇、龙洞乡境内,建设性质为改建、建设类项目,项目为线性工程。公路等级为四级,路基宽度6.5m,设计时速20km/h。占地类型主要包括林地、交通运输用地和其他土地等类型。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路线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以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等建设内容。
经复核,本项目总占地面积6.0hm2。土石方开挖总量0.60万m3,填方0.576万m3,弃方0.024万m3(折算成松方为0.03万m3)。弃方运往弃渣场处进行集中堆放。项目设弃渣场1处。本工程不涉及居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迁建。
工程计划工期2019年7月-2019年12月,共计5个月,工程总投资2502.8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35.78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
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苍溪县属于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等重要的敏感区域。
二、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措施布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深度的深度,可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和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平均侵蚀模数约为1750t/km2·a,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m2·a。
四、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
五、同意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为6hm2,根据地貌和气候条件将项目区划分为山区1个一级防治区,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道路改造区、弃渣场区、施工场地区。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流失预测,工程共扰动、破坏原地表面积6.0hm2,损坏水土保持功能面积6.0hm2;工程无借方,弃方0.024万m3(折算成松方为0.03万m3)。施工期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将达到481.12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408.99t;自然恢复期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2.20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0.45t。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的方法与监测频次、监测点布设。
七、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道路改造区、弃渣场区、施工场地区共三个防治分区,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主要防治措施。
(一)道路改造区
主体已列:路基边沟4469m,挡土墙50m。
方案新增:临时遮盖150m2、编织袋填筑24m3。
(二)弃渣场区
主体未列。
方案新增:排水沟120m、表土剥离 240m3、土地整治0.08hm2、表土回铺240 m3、撒播草籽0.08hm2、乔木70株、灌木360株、临时遮盖800m2、编织袋填筑30m3。
(三)施工场地区
主体未列。
方案新增:土地整治0.02hm2、表土回铺60m3、撒播草籽0.02hm2、乔木15株、灌木90株、临时排水沟30m、沉砂池1处。
八、本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124.8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82.44万元,新增水保投资42.36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包括:工程措施费2.98万元,植物措施费用1.31万元,监测措施费用8.50万元,临时工程费1.81万元,独立费用15.20万元,预备费4.7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80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按照批复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措施建设。
十、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合理安排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的时间,做到即挖、即运、即填,减少土石方临时堆放时间,防止土石方二次调运产生新的水土流失现象。土石方在调运过程中应注意加强遮盖等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洒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
(三)定期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外购砂石料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五)工程建设中占用和损坏的水土保持功能设施,须依法向国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完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报我局备案。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十一、该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要及时自主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总结及验收报告提交我局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苍溪县水利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