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元坝镇钱发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7YG7C65
经营者:钱中云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苍溪县元坝镇庆宪村3组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在元坝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从事石料开采和加工作业,切割废水直接进入元坝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
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加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苍环责改字〔2019〕12号),要求你加工厂于2019年7月25日起停止开采和加工。
我局于2019年7月28日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加工厂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和加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环境监察执法现场检查(监察)记录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厂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切石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苍溪县元坝镇钱发石材加工厂场内,在此期间,你加工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