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总河段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总河段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县级河段长联络员单位:
现将《苍溪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总河段长办公室
2018 年9月27日
苍溪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各级河段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苍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省、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示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示对象及时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示对象为乡镇级河段(库渠堰)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总河段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县级河段长联络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乡镇级河段(库渠堰)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总河段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县级河段长联络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通报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通报对象为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
第二章 提 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
(一)未有效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六大任务”工作措施,河流、水库、渠道、塘堰(以下简称河库渠堰)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三)未有效开展巡河督查督办,研究解决河库渠堰等管理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四)未有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
(五)对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宣传不及时、不到位的;
(六)日常巡查监管及行政综合执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七)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八)对河库渠堰管理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形。
第六条 提示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示对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约 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经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四)县级河段长联络员单位、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认真落实的,以及不积极统筹协调、推诿塞责、当“二传手”的;
(五)对河库渠堰管理利用中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县第一总河段长或县总河段长对县级河段(库渠堰)长进行约谈;县级河段长对联络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级河段(库渠堰)长进行约谈;县总河段长办公室主任对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对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可单独实施,必要时也可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会同其他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有关约谈对象、时间、地点、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约谈实施 7 个工作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事由、程序、邀请参加方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约谈对象应按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整改工作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督促约谈对象落实。
第四章 通 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
(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段(库渠堰)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提示、约谈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整改的;
(二)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四)年度一河(库渠堰)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中“问题清单”事项未全面解决或未落实解决方案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通报方案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县总河段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总河段长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
第五章 提示、约谈、通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提示、约谈、通报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提示、约谈、通报根据需要可同时运用。需实施问责的,由县总河段长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县第一总河段长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提示、约谈和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