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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12-11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365号)、《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5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房屋征收工作职责

(一)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为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县征拆办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征拆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县住建、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县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税务、信访、文广新、供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认真落实房屋征收各项政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就相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意见。

(一)征收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在广元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按程序选择。

2.评估争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送广元市土地房屋价格评估鉴定管理委员会鉴定。

(二)征收补偿

1.安置方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府鼓励和大力推行货币补偿。

2.临时安置过渡。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止。具体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搬迁补助。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分两次支付,具体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营业房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自搬离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三)奖励补助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约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100/m2的标准奖励。具体时段的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2.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根据搬迁时间先后再给予10100/m2的奖励。具体时段的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享受上述签约、搬迁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的20%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同时,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再次购买住房的,享受政府相关补贴和购房优惠政策,相关补贴费用计入房屋征收成本。

4.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不享受上述奖励补助。

(四)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异地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还房。

2.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3.其他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对等原则无偿安装开通。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5.产权手续的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补偿决定》等资料依法办理产权手续;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的,根据县住建、国土部门认定的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五)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性质、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且经相关部门认定无违法建设行为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一户有多套住房的,应合并计算补偿面积。一套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只能作为一处产权(一套房屋)进行补偿。

3.征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

4.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所分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以外剩余土地,且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单独评估补偿后收回。

5.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县住建、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

6.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和健全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机制,重点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奖励补助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运用各种有效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每个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完后,均要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全面审计。房屋征收所需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20141028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71号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中列支。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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