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县龙王镇邹晓会农资店
经营者:邹晓会
地 址:苍溪县龙王镇市场街10号
联系电话:159****6565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9年3月12日,苍溪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苍溪县龙王镇邹晓会农资店进行检查,对该店正在经营销售的农药产品检查发现:商标为“奔福®” 的“0.004%芸苔素内酯水剂”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092572;生产单位:四川省兰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105;有效期:2年。商标为“蛙先生®”的“30%高氯·吡虫啉悬浮剂”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699;生产单位:四川稼得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1006;有效期:二年。商标为“吲诱®”的“1%吲丁·诱抗素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501;生产单位: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60612;有效期:2年。该上述三种农药产品的生产日期截止2019年3月12日的检查抽样时间,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违法。2019年4月22日,报经本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0.004%芸苔素内酯水剂”、“30%高氯·吡虫啉悬浮剂”和“1%吲丁·诱抗素可湿性粉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2019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农告〔2019〕第0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0.004%芸苔素内酯水剂”产品202袋、“30%高氯·吡虫啉悬浮剂”产品60袋、“1%吲丁·诱抗素可湿性粉剂”产品36袋;
(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处罚履行结果
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7月12日到苍溪县农行城郊分理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