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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6-09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办发〔2014〕46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广委办发〔2013〕114号)和《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苍委办〔2013〕1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十大救助制度内容。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三条  十大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

  (二)政策保障,资金整合,依法救助;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集中管理,分类救助;

  (五)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六条  对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因灾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因地震、地质灾害、火灾、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垮塌,家庭财产严重受损,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患重特大疾病(《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中所列的20种疾病)无钱住院治疗(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和其他保险报销及其他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含自费费用)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一般在300元—500元之间,个别严重困难家庭可多次救助,但一个家庭一年内临时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银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申请救助,应提供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原始票据,未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等相关原始材料;

  4.因灾造成伤亡的,应提供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死亡证明。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有异议的应入户核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初审意见进行审批,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县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备案后,按要求打卡发放。

 

第三章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和特困对象。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医疗和各种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

  (二)低保对象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5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

  (三)其他特困人员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费用(当事人和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苍溪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得到的医疗住院补偿审批表原件;属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住院告知书(住院前必须由申请人先告知当地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实身份后出具住院告知书)。

  (二)审核。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对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民政局根据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并打卡发放。

 

第四章 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第十七条  救助范围。

  因地震、洪涝、地质灾害发生,县级以上减灾委启动了相应的应急响应后,发生的房屋倒塌,人员遇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为自然灾害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一)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对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向遇难者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抚慰金由配偶、子女或父母凭家属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及死亡证明到当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

  (二)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因住房全冲、全倒、严重受损,粮食、衣被未抢出的或地质隐患需紧急转移的群众给予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救助时间、人数以实际转移天数、人数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的住户,按照当年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过渡安置房和重建补助,对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户,因灾损毁一处房屋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银行账号;

  2.城乡低保、优抚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灾(竣工)房屋照片。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苍溪县自然灾害房屋重建审批表》。

  (三)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有异议的应入户核实,对符合重建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初审意见进行审批,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按规定打卡发放。

  

第五章 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

  我县火化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进行遗体火化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3日内);

  (三)丧服;

  (四)礼厅服务费(小厅1日内);

  (五)遗体火化费(中档火化炉);

  (六)骨灰盒(价值100元);

  (七)骨灰寄存费(1年);

  (八)骨灰安葬费(指进公墓安葬的)补助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苍溪县惠民殡葬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2.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县民政局审批后,持县民政局出具的惠民殡葬救助证明在县殡仪馆、圣天公墓或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敬老院、福利院和光荣院等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死亡后由该院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二)救助对象在我县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遗体火化证明到逝者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救助手续,经县民政局审批后按照我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二)资助标准。每学期不低于250元/生。

  (三)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二)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三)审批程序。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学校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储蓄卡或现金等形式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认领,直发到学生手中。

  (四)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第二十五条  高中教育资助项目: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户籍在苍溪,且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教育部门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三)审批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普通高中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苍溪县贫困学生资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额和金额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由学校打卡发放。

  (四)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资助对象。凡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苍溪,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城乡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2.资助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利息由国家支付。

  3.审批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及共同借款人的信息。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学生到所在地乡镇信用社签订合同。

  (3)贷款发放。信用社收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再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4.申请时间。每年7月—10月。

  (二)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金。

  1.资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孤儿、单亲、残疾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伤病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录取,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2.资助标准。大学本科3000元/人,大学专科(含高职)2000元/人。

  3.审批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贫困学生教育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上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证明、所在村(社区)及乡镇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总工会共同审定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打卡发放给申请人。

  4.申请时间。每年9月—10月。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资助捐赠项目

  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量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程序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章 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为涉法涉诉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等,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刑事被告人及亲属无力赔偿或刑事被告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刑事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或瑕疵以及在采取约束性、强制性等措施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据规定给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发放办案补贴;

  (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两年内、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因特殊原因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七)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使自身遭受损害的,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八)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确需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者,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援助救助的相关材料,并向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司法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申请的类型和对象分流到对应主管部门承办;

  (三)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援助、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予以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政法委审批。

 

第八章 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救助范围。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家庭。

  (一)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三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三种方式。

  (一)租赁补贴救助。凡申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救助范围家庭,经审批后在我县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基础上再计发500至2000元不等的救助资金。但按规定标准计发的租赁补贴与救助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额度。

  (二)租金减免救助。已经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无”家庭,可申请免收租金;低保、残疾(军残)、烈属、老人等特困家庭,视其困难程度可申请租金核减救助,核减额度为规定标准的20%—30%。

  (三)实物配租救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下列家庭可申请实物救助,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1.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

  3.因患有国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返贫的家庭;

  4.各类事故致使重度残疾的家庭;

  5.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住房救助人书面申请书;

  (二)《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

  (三)住房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

  住房救助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一年一审。

  (一)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报县救助管理服务中心住房救助窗口,县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保办”)核查审批。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县房保办应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实施。租金补贴救助随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一并直发。租金减免救助由县房保办或产权单位在租房合同中载明并实施租金减免。实物配租救助由县房保办在住房分配方案中明确并负责实施。

 

第九章  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救助对象。

  老党员、贫困党员和特困干部(含在职县、乡镇、村各级各类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

  第三十七条  救助条件。

  (一)老党员,年满80周岁及以上(以上年12月31日为统计基准日)且没有离退休(职)费(不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来源的。

  (二)贫困党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指配偶和直系亲属,下同)患重大疾病或长期高负担慢性病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4.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三)特困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公殉职的;

  2.因公受重伤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高负担慢性病生活特别困难的;

  4.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5.老红军和离休干部遗偶,无工作及其它经济来源和医疗保障,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的;

  6.其他困难情况,确需救助的。

  第三十八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上述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特别困难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九条  救助程序。

  (一)贫困党员、特困党员、贫困公务员救助: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党支部核实,在所在村(社)公示3日后报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组织)初审并填写《苍溪县贫困党员救助审批表》、《苍溪县在岗特困干部救助审批表》、《苍溪县离退休特困干部救助审批表》、《苍溪县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困难遗偶救助审批表》,经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老干部局)审定,由乡镇或部门发放到受助对象。

  (二)老党员定额补助:各村(社区)党组织统计核实,在所在村(社)公示3日后,报乡镇党委审核并填写《苍溪县老党员定额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县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备案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由乡镇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本人。

  第四十条  申请资料。

  (一)贫困党员、特困干部、离退休干部,老红军和离休干部遗偶救助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所属基层党组织(离退休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

  3.出入院和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

  4.灾情、意外事故证明。

  (二)老党员救助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签署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

 

第十章 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纳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

  (一)困难职工救助条件:县属企事业单位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中的“三有二无”(有重症患者、有重度伤残者、有在校大学生、家庭无一人稳定就业者、七十岁以上无人供养老人)职工。

  (二)困难农民工救助的条件。

  1.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

  2.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组织;

  3.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实施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正当理由而不愿就业者。

  第四十二条  救助原则。

  (一)凡申请救助的职工或农民工应由本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先行救助后仍然困难的,方可申请工会救助;

  (二)生活、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领取一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项。

  第四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为每人每次500元;

  (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可实行多次救助,但一年内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四十四条  救助程序。

  (一)申报。申请救助的职工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入户调查并签具意见后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

  (二)核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对受理的求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收集相关资料。

  (三)初审。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四)报审。求助对象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窗口将所有资料(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困难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要领导或者主席办公会审定。

  (五)发放。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审定意见,到县总工会财务室领取现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归档。救助程序结束后,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求助职工情况分类制表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申请救助资料。

  (一)救助申请,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加盖公章;

  (二)本人及全家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  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救助项目及标准。

  (一)新农保补贴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无经济能力参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救助标准。财政每年定额补助100元。

  (二)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的0至7岁智障、脑瘫、聋哑儿童、孤独症贫困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直接拨付给县内的康复机构)。

  (三)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2.适配辅具。手杖、四脚拐、腋拐、轮椅、坐便器、助听器等。

  3.救助人数。每年50名。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对象中的白内障手术指征患者。

  2.救助人数。每年50名。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限肢体、听力、视力三类贫困残疾人。

  2.救助标准。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进行辅助改造。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如实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证件。

  第四十八条  审批程序。

  符合救助的对象,需向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残疾人救助窗口,由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送县残联审批实施救助。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上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各救助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点,统一受理救助申请,并办理申请事项。

  第五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十大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救助对象及享受情况,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一年一次的教育救助、特困党员干部救助、司法救助实行备案管理,由主管单位实施救助工作,救助情况报县惠民帮扶中心、县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次年度申请救助以及其它救助的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严格追责。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守职、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苍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苍溪县殡葬救助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苍溪县学生救助制度》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苍溪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由县委政法委负责解释。《苍溪县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苍溪县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苍溪县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苍溪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苍溪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2.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苍溪县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图


 

 

 

 

 

 

 

 

 

 

 

 

 

 

 

 

 

 

 

 


附件2

苍溪县“十大救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

住址

 

救助类别

 

贫困

主要

原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

救助

站意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县中

心窗

口拟

提意

 

 

此人符合   类救助,符合救助标准(大写)     元

 

 

县中

心审

查意

 

 

 

 

 

 

 年  月  日

救助

单位

审批

意见

同意救助(大写)     元(即小写)      元。

 

 

 

     年   月   日

领款金额(大写)    元(即小写)      元。

 

 

领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需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村、乡镇签具证明意见并盖章。

     2.低保证、残疾证或大病就医检查证明、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病人存根联。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复印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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