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三川镇周万松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3841X1R
法定代表人:周万松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苍溪县三川镇阳观村*组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4月15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你农场养殖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2019〕03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决定对苍溪县三川镇周万松家庭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向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