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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7-07-12 来源:亭子镇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位参保人员:

按照省、市养老保险会议精神,有下列情形的,请尽快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县社保局征收大厅办理相关业务,逾期造成的后果由参保人员(或单位)自行负责。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的补缴。在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中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个体缴费标准趸补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及以后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补缴。

2、单位用工人员的补缴。1995年12月及之前的补缴必须是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工的人员,需提供招工审批表等职工个人档案,县社保局初审、报市社保局审批后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及财务记账凭证,县社保局初审报市局审批后补缴。2011年7月及以后的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由县社保局审批后补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转入时个体缴费标准、不超过从2009年开始的每年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

亭子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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