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3〕49号)和《苍溪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苍府发〔2012〕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含50%,下同),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下同),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营运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县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建设项目等。
二、严格项目变更原则
(一)严格控制项目变更。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尽量杜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变更。
(二)严格项目变更审批。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禁擅自变更,严禁未批先建。一般项目变更只能在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设计标准、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范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中央、省投资项目变更,按中央、省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批。
(三)严格项目变更责任追究。凡发生变更的项目,必须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应追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项目因变更增加投资,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三、严格项目变更审批管理
(一)项目变更审批权限。
1.工程建设中确需实施的在项目设计或方案之内的小额变更,申报投资额变更在中标价的10%以下且工程价款增加额在10万以下(不含10万元,下同)和申报投资额变更在中标价的10%以上且工程价款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在资金来源落实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核实并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县重大项目稽察办审查备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累计变更比例和投资额度超过上述限度的,还须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2.申报投资额变更在中标价的10%以下且工程价款增加额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申报投资变更增加额占中标价的10%以上且工程价款增加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资金来源落实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重大项目稽察办稽核,分管副县长审签,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累计变更比例和投资额度超过上述限度的,还须报县长审批。
3.投资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重大项目稽察办稽核,分管副县长审查,常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填写《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总投资、资金构成、项目中标价、变更内容及理由、变更工程及估算投资额、变更工程投资项目控制价百分比等内容。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项目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变更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签证,并填报审批表。
3.建设单位在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召开单位审查会并在单位和项目现场公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县重大项目稽察办提出项目变更书面请示,明确项目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实施方案(变更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以及项目变更责任情况说明。提供项目投资计划,设计文件、造价预算、中标文件、项目合同及相关佐证资料,以及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现场签证书和项目变更预算书。因规划调整或勘察、设计原因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查后的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文件。
4.县重大项目稽察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并根据需要邀请2—3名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完善收集提供资料时间不包括在内)进行现场稽核后出具稽核意见,由建设单位按项目变更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5.经审批同意变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6.对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即可施工,同时建设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并申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严格项目变更后价格、概算、招标管理
(一)价格管理。项目变更后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载明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中标清单的价格执行,存在非均衡报价(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且变更工程量在单项工程中增加15%以上(不含15%)的必须重新组价;以固定报价中标的,按原中标价综合报价比例下浮。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载明相同或相似项目的,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项目变更涉及的新增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三方进行询价并签证,评审时按中标价综合下浮比例同比下浮。在项目变更中确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以采购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二)概算控制。项目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投资概算。对于县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追加投资预算。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管理。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影响主体功能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对新增加的具有独立性的项目,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招标选择。原则上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联合体招标确定。项目班子必须按投标约定到位,按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作好资料收集和记录以及现场工作日志,按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资料收集清单。建设单位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二)加强监理单位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班子应按投标约定到位,到现场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管理工作并作好监理日志。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现场对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好日志和影像资料记录。
(三)加强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班子必须按合同约定到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变更工程量。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管,落实专人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班子到位、按规定规范和合同约定工期安全施工情况,并作好施工监督日志及影像资料记录。
(四)加强预算管理。建设单位要监督预算清单编制单位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并严格组织审查,作好记录,做到准确全面编制工程量清单,降低工程价款的计算偏差,减少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与施工图纸不符造成的工程项目投资价款的变更。
(五)加强合同履约责任保障。建设单位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将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对项目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向相关合同方进行交底说明,并作好相关记录,双方签字留存。在与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约定酬金(合同价款)实行分段支付,且将合同金额的20%价款作为工程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的责任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后根据责任情况予以支付。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追究。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勘察、挂靠承揽工程勘察活动或人为原因造成勘察不实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挂靠承揽设计业务活动,未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查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或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挂靠承揽工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程措施和合同约定施工;施工班子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转包、分包。造成项目变更的,除不予支付相关合同约定的酬金(施工企业为工程合同价款),并依法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布不良记录,记入该单位和责任人的诚信档案,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时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设单位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通过招投标擅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对勘察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文件未经审查以及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但未实行;未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措施进行施工;相互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和违规变更工程,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造成项目变更的,变更新增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及责任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发改、住建、交通、国土、水务、农业、林业、扶贫移民、农发办等部门必须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项目变更中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规违纪行为。未经审批的项目变更,审计部门一律不得纳入审计,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在项目变更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县稽核组责任追究。县重大项目稽察办负责牵头,从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稽核工作组,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稽核。稽核组必须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依法依规进行稽核,不得出具虚假稽核意见,对工作失职和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七、在本通知执行中,凡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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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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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
计划
|
合计 | 上级专款 |
县财政
安排或
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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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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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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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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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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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
施工 单位 |
项目建设地点 | |||||||||||||
| 项目勘察单位 | 设计 单位 | 监理单位 | |||||||||||||
| 招 标 控制价 | 中标价 |
招标 结余 |
申请变 更情况 |
金 额 | 占中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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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变更 情况 |
施工单位申报,建 设单位( 项目法人) 审核的申请变更明细项目、 原因、变 更工程量及价款计算依据 |
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并盖章: 建设单位签字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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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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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稽核组对变更内容稽核意见(或备案审查意见) |
稽核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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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副县长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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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务 副县长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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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长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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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