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省苍溪实验中学校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12510724451302489A
法定代表人 牛玉凯 职务 校长
单位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 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期间在苍溪县陵江镇光明三社集体山林中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4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9年10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4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林业局 或者 苍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04月12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