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陈开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4年04月04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40404**** 联系方式:1398016 ****
工作单位 现住址:苍溪县八庙镇方斗村7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19年5月10日,我局按照县公安局打野行动方案例行检查梨乡市场。经检查:陈开均海鲜超市,未办理苍溪县陆生野生动物出售批准书,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鸡,学名:环颈雉1只)、野猪肉22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野生动物(环颈雉)1只、野猪肉22斤;
2. 处野生动物价值(按50%执行)3倍罚款,合计:12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或者 苍溪县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05月21日